「停车场设计规范2020」停车场设计规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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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设计规范2020

停车场设计规范2018

居住区设计规范202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居住区一级的公建指的都是为居住区规模的人口服务的配套设施。如居委会/派出所/它承当一定的公共服务功能。由于国家体制改革,原来的“单位制”都转化为“居住区--小区制”。那么原来“单位制”中的收报员、邮寄员的角色或者传达室,就演变成现在的居住区的邮电所。它只承当一般的邮电服务功能,收发信笺/ 原有的居住区规范是在邮政与电信没分家之前设立的。原来的办理电话业务都是统归邮电局。现在原来的电信局进入市场化,并打破垄断。规范中的“电话”应该就是指办理固定电话业务/提供公共电话。做城市住宅区规划设计需要参考的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CJJ1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77《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公园设计规范》CJJ48《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等其他专业设计规范。
居住区设计规范2020

《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出台《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济宁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办法》将于2020年2月1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将对加强我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公共停车秩序,改善城区公共停车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公共停车秩序,改善城区停车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的设置、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在城市道路上规划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协同共治;(二)坚持因地制宜、差别供给;(三)坚持需求调节、价格引导;(四)坚持信息驱动、资源共享。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区公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行业行政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和用地保障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撤除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对公共停车场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域、场地、时段、车型等因素制定公共停车场差别化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行为。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政府建设和管理公共停车场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确定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建立公共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车轮定位器,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配备停车诱导系统,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二)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消防、通风、照明、排水、通讯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三)设置停车场信息公示牌,载明停车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五)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做好停车场安全防范工作;(六)按照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并标明肢体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第十条 政府储备土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第十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公共停车场。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的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停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委托第三方经营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服务主体。第十六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确需停业、歇业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停业、歇业一个月前告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向社会错时开放。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所有收费停车场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保证停车场干净整洁;(二)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三)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治安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四)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禁止停放无号牌机动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第二十条 在公共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四)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五)遵守准停时间规定。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建设统一的城市停车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服务系统智能平台,持续更新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开发手机智能停车APP,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无证经营或不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和不使用统一税务发票的,由市场监管、价格、税务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停车环境及道路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群众、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财政、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对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 在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地铁集中换乘区等区域,应当优先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一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及维护改造建设计划。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停车需求情况,制定停车场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制定各类停车场管理规范。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已建成的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的配建标准的,应当采取补建、租赁等方式补足停车位。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第十九条 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置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位。第二十条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规划核实情况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停车场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对符合标注条件的配建停车场予以明确标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标注为停车场的范围,不得登记为其他经营场所。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0修正)

小区内停车位与楼房的间距,具体在什么规范里有规定?是哪一条?

国家有强制执行的防火规定,参见50067-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表4.2.1. 即便你家的住房达到了最高的防火性能。停车位与窗户的距离也不能少于6米。根据住宅的防火级别,还可能需要更远的距离。
国家有强制执行的防火规定,参见50067-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表4. 2.1. 即便你家的住房达到了最高的防火性能。停车位与窗户的距离也不能少于6米。根据住宅的防火级别,还可能需要更远的距离。搜索商业建筑车位配比规范2021年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什么9楼叫特殊楼层买房最忌几楼2020物权法规定车位 1至33层楼层口诀
小区内停车位与楼房的间距,具体在什么规范里有规定?是哪一条?

居住区设计规范2020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 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0.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2.0.7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2.0.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2.0.9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2.0.10 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2.0.11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0.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2.0.13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2.0.14其它用地(E)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2.0.15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2.0.1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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